
一、鑒於「廣播電視法」之修正業於105年01月06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刪除錄影節目帶相關管理規定,錄影節目帶之分級已由事前審查改為業者自律分級。
二、有關錄影節目帶管理機制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範。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錄影節目帶之規定,文化部配合辦理「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修法作業,並於105年06月17日發佈實施。其中增訂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定義與其應負錄影節目帶自行分級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十一條)
四、函請冶校協助周知廣為宣導 貴校學生,學生拍攝微電影或紀錄片等於校內外散布流通時,應遵守「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應負分級義務並標示分級資訊。
五、為因應錄影節目帶之分級已由事前審查改為業者自律分級及宣導修正之「錄影節目帶分級制度」,本會接受文化部委託將於10月07日舉辦一場「錄影節目帶分級制度宣導交流會」,邀請各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學者專家、婦女團體•教育團體、學校家長代表等與會宣導交流。
六、屆時,歡迎 貴校蒞臨現場並歡迎貴校學生提供分級疑義之案例影片-約5分鐘及內容摘要說明,於?議上播放討論,就其內容進行座談,多方了解各界意見。
七、如欲出席者,請將出席人員姓名、職稱,於105年09月10日前傳送至tmpa.tmpa@yahoo. coin. tw,謝謝。
八、如有疑問,請洽(02)2700-6220#22 、#23郭秋蘭、陳鳳珠小姐,謝謝!